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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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某些商品价格规定的最高限度。是一个国家的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价格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中国,是国家指导价的一种形式。一般把浮动价格的浮动上限、国际贸易中国家规定的允许进口商品的上限价格,以及对放开由市场调节的商品规定的临时限价,视为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是国家为制止哄抬物价、打击投机倒把、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特别是控制某些重要商品价格暴涨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政府主要采用最高限价形式对少数因供求严重不平衡或特殊原因导致的价格暴涨予以控制,以限制暴利。

20世纪50年代后期,社会主义中国为了促进边远地区经济的发展,对销往这类地区的食盐及少数工业品曾规定最高限价。1985年猪肉、蔬菜等价格放开后,为了控制价格暴涨,许多地方也制定了最高限价。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把最高限价作为国家指导价的形式之一。为了加强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的指导和管理,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月和1989年3月颁布了一批重要生产资料计划外最高限价,以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相应调整了限价水平。

最高限价作为中国价格管理的重要形式已被广泛运用,实行最高限价的商品,包括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和部分服务收费。从限价环节看,可以是出厂价格、销售价格(包括零售价格),或者二者同时实行。从限价实行的范围看,既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也有由地方各级政府规定的区域性最高限价。根据价格法规,任何部门或企业对实行最高限价的商品超价售卖均属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具体限价水平,根据情况由原制定限价的机构适时调整,当最高限价已不再必要时,即按程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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