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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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时代管理民政或军事的官员。公元前 5世纪开始出现平民保民官。约公元前 494年罗马与外族发生战争,罗马平民与贵族的矛盾也日益激化,平民第一次全体撤离罗马,贵族被迫同意在平民中选出 2名保民官(后增至5人,又增至10人),以维护自身利益。公元前471年起,平民保民官由特里布大会(平民会议)选出,任期 1年,其人身不受侵犯,对元老院或高级长官(独裁官除外)作出的损害平民利益的决议和法令可行使否决权,但仅限于罗马城区及近郊。他们主持平民大会,并任大会主席。由于他们能代表和反映平民的要求,逐渐成为罗马最有权势的职位之一。平民保民官在共和时代政治生活中起过积极作用,至帝国时代已名存实亡。军事保民官原指步兵司令,多数从选举中产生,个别由执政官任命,帝国时代则由皇帝指派,职权是指挥近卫军和辅助部队。财务保民官最初大概是指在各部落中征收贡赋和发放军饷的官员,日后亦属于高级官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