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试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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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从留利中提取建立用于开发新产品的专项基金。

1983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国营工业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留利,应建立包括新产品试制基金在内的五项基金,专项用于为试制新产品购置必要的机器设备及相关费用开支。企业新产品试制、开发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从留利中建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只是其中之一。

国营企业新产品试制费来源的历史沿革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953~1957年实行“四项费用”(企业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办法,由国家预算拨款解决。其中新产品试制费主要用于购置试制新产品所必需的设备和工装、工具等,其他试制费用可以摊入新产品成本。

(2)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四项费用”改在企业利润留成中开支。

(3)1962~1966年恢复“四项费用”由国家预算拨款安排的办法。但是商业企业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在留成中解决;建筑施工和地质勘探企业所需的四项费用从本系统的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中抵拨,多余的上交财政,不足的由财政弥补。

(4)1967~1971年实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办法,将四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和开拓延伸费合并,统称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技术改造基金”,从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中抵拨,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拨款。但中央各部委局安排的属于重点项目的新产品试制费仍由财政拨款解决。

(5)1972~1977年将国家重点安排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制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合并为科技三项费用,列入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国家重点项目。

(6)1978年以后,国营企业新产品开发资金来源多样化,除了留利中的新产品试制基金外,从1988年开始,允许盈利的承包企业在完成上交任务的前提下,从销售收入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1987年起,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和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0%的研究开发费。

1983年工业企业从留利中建立生产发展基金以后,国家预算中仍然保留了新产品试制费(作为科技三项费用之一),此项拨款主要用于国家安排的重点试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