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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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约在明中叶以后)出现的一种信用机构。起源于银钱兑换,其后逐渐发展为办理存放款项和汇兑。清代钱庄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和东南各大城市。设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郑州等地的银号,其性质与钱庄相同;在徐州、汉口、重庆、成都等地则钱庄和银号并称。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钱庄在通融和调拨资金上有促进商品流通的作用。

鸦片战争后,上海成为国内外贸易中心,上海的钱庄遂有较大的发展。上海钱庄分为汇划庄(或称大同行)和非汇划庄(小同行)。汇划庄资力比较雄厚,加入钱业总公所,享有发行银票、钱票和代收票据的权利,办理存放款、贴现以及签发庄票、汇票等业务。非汇划庄分元、亨、利、贞四种号庄,因资力薄弱,不能参加钱业总公所。一般所称钱庄指汇划庄,它在钱业中居主要地位。

早期钱庄大都采取独资或合伙的无限责任制,一般不设分支机构,营业限于本城市及附近地区,遇有汇兑则依靠各地同业辗转办理汇解。钱庄签发的庄票,能在一定期限内给商人以调度资金的信用便利。鸦片战争后,中国商人在为洋行推销洋货和搜罗土产中大量利用庄票;经买办媒介,上海外商银行接受庄票为抵押,向钱庄提供若干日的信用,称“拆款”,19世纪70年代以后拆款额年达二三百万两。这样,上海的钱庄就有了买办性的特征。

钱庄的放款对象主要是商业行号。每年丝、茶、糖、棉、烟、麻上市季节,钱庄都贷放出大量信用。19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近代工业有所发展,钱庄也对工业企业举办贷款。大商人和买办也附股或开设钱庄。由于钱庄与当地工商业关系密切,当清末近代银行业兴起时,钱庄在金融市场上仍处于比本国银行更为优越的地位。不过钱庄资本力量薄弱,一般只有三四万或六七万元。它们在近代发展历程中也经历了多次挫折。比较突出的如清末1883年上海金融危机,1910年“橡皮股票”投机风潮,以及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政局动荡,都曾使许多钱庄周转失灵,亏空闭歇。中华民国时期,1933年国民党政府实行废两改元,并在上海成立票据交换所,使钱庄一向掌握的票据清算职能丧失,钱庄日趋衰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对钱庄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1952年12月,钱庄和其他私营银行、信托公司等一起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转为公私合营银行的组成部分,钱庄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