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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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权国家的性质、特征、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理论。

该理论起源于16世纪法国思想家J.博丹创立的主权理论。 他认为主权是一国享有的、 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权力。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进一步指出:主权即权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种权力的限制,当一国不受任何别国控制而处理内部事务时就表现为主权。主权观念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石。主权原则成为国际关系的根本准则。

该理论的要点是:

(1)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神圣地位,具有排他性;

(2)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3)主权具有两重性:在国内有最高的对内主权,在国际上有独立的对外主权,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4)主权的内容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和与别国的主权平等;

(5)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唯一的行为主体。该理论认为在国际社会中拥有主权的国家应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内外事务,决定内外政策,采取它认为合适的和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并实现既定的目标。

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是在中央集权制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形成后才出现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世界上仅有50多个主权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很大发展,90年代初已达170多个。战后,西方学术界对于主权国家的地位、作用等意见不一。一种意见如美国的H.J.摩根索和法国的R.阿隆等人认为主权是国家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基础,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唯一的主体,由于各国追求的利益和目标不同,导致国际冲突,因此主权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另一种意见如A.O.沃尔弗斯和S.霍夫曼等人认为主权国家不再是国际社会的唯一主体,而是基本主体之一,个人、利益集团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国际关系行为者的作用日趋重要,主权国家的作用受到限制。第三种意见如美国学者K.华尔兹和I.克劳德等人强调由于70年代核武器、科技革命和相互依赖的发展,使得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在国际舞台上占支配地位达300多年的主权国家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国家主权将极大地削弱,逐步过渡为“世界政府”。

第一种意见在战后初期到60年代占统治地位;70年代后,第二种意见影响增强;第三种意见则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支持者不多。此外,由于欧洲共同体等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认为传统的国家主权不可转让的特征正在逐渐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