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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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称。它是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

成立和发展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R.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联邦德国出于恢复经济、打破战后被分割占领局面的考虑,表示欢迎法国的建议。其他小国也纷纷拥护,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 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又称欧洲共同市场。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在创立欧洲共同体的过程中,比利时、荷兰等小国起了推动作用,它们感到在经济复苏、科技发展的新时期,自己的力量薄弱,应当走联合周围国家共同发展的道路。欧洲共同体曾3次扩大,1973年爱尔兰、丹麦、英国加入;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到1990年欧共体共有12个成员国。

宗旨和组织机构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文件《罗马条约》规定其宗旨是: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在修改《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文件》中强调:“欧共体及欧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实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组织机构有:

(1)部长理事会,是共同体的决策机构,拥有绝大部分立法权,其下又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讨论决定共同体的各项重要问题;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只讨论一些专门性问题。

(2)欧洲理事会,即成员国首脑会议,自1975年起规定每年举行2~3次会议,讨论决定共同体内部建设、重要对外关系及重大国际问题,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参加会议。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设有秘书处。

(3)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共同体条约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规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共同体各项日常事务,代表共同体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由17人组成,法国、联邦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余成员国各1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

(4)欧洲议会,是欧共体的监督、咨询机构,有部分决定权,并可以 2/3多数弹劾委员会。其前身是1952年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时由6国组成的欧洲议会,1979年开始对议员进行直接普选。议员共有 518名,法国、联邦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 名。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年。议会共有18个委员会、8个议会党团。全体会议一般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或卢森堡举行。

(5)欧洲法院,是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共同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主要活动

在内部建设方面,欧共体实行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

(1)实现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1967年起共同体对外实行统一税率,1968年7月1日起成员国间取消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从1970年1月1日起基本实现了共同外贸政策,在关税的变动、贸易和关税协定的缔结、自由化措施、出口政策等方面建立一致的原则。到1973年,共同体实现了统一的外贸政策。

(2)共同的农业政策。1962年7月1日共同体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建立共同农业基金,调节农产品市场,改革农业结构。1968年8月开始实行农产品统一价格;1969年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1971年起对农产品贸易实施货币补贴制度。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共同体农业的发展,但也存在开支大的问题。80年代后期共同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开支。

(3)政治合作制度。于1970年10月建立,讨论国际局势及重大问题,协调成员国的外交政策,对外尽量用“一个声音讲话”。规定各国外长和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举行 4次政治合作会议。在布鲁塞尔设立政治合作秘书处。

(4)积极筹建欧洲共同体内部统一大市场,提出将在1992年底前付诸实施。此外还实行了共同的渔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建立总预算等措施。

在对外关系方面,欧共体作为一个经济、政治实体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展各种关系。至1988年底,欧共体在欧洲以外87个国家和日内瓦、纽约、巴黎、维也纳4处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代表团,在13个国家设有新闻处。至1987年底有133个国家向欧共体派驻使团,其中绝大多数都同欧共体签订了贸易协定、合作协定等。欧共体还同一些地区性组织建立了较密切的关系。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是欧共体最大的集团贸易伙伴。欧共体与美国的经济、政治关系密切,互为出口市场和投资场所,但双方不时发生摩擦。欧共体同日本往来频繁,80年代以来的主要活动是要打开日本市场,限制日本产品涌入西欧。欧共体于1988年6月25日与经济互助委员会建立正式关系。欧共体重视发展同第三世界的关系,已签署的 3个《洛美协定》是突出成果。此外欧共体亦关注第三世界的政治问题,对中东问题、两伊战争、海湾合作、苏联侵阿、越南侵柬、南部非洲、中美洲和平以及海湾危机等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进行努力。欧共体于1975年5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