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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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规定。

释义

基金托管人担负着托管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在法律中对其基本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其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基金托管人有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一项最基本义务,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时候,本法就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财产通常以资金和证券两种形式存在,资金一般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因此,为便于核算,基金托管人对分别以资金形式和证券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应当分别开立账户。资金应存入资金账户,证券则存入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根据目前的基金托管情况,一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托管的基金可能超过几十只,因此,必须确保这些基金财产之间的独立性。本法第六条也规定,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因此,为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对由其托管的每一只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应当分别设置不同的账户。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能够准确反映基金的业务活动情况,基金托管人对其进行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保存,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为投资、管理或者监督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要保存15年以上。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获得投资利益,必然涉及资金或者证券的清算、交割。根据基金运作的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则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交收协议,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反映基金运营和基金财务状况的重要资料,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完整地了解基金财产的状况,应当予以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披露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信息的职责。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年报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基金对外提供的反应基金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净值变动表。基金中期报告是反映基金上半年的运作及业绩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人报告、财务报告重要事项揭示等,其中,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分配表、净资产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关联事项的说明等。该报告在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年度报告是反映基金全年的运作及业绩情况的报告。除中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必须披露托管人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该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公告。基金托管人对这些直接反映基金经营运作状况的报告应当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这也是通过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有效途径。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都是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出来的,如果不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监督,很难防止其弄虚作假,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由于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的经营运作情况最为清楚,因此,由基金托管人对此进行监督,非常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在实践操作中,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当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估值出现重大偏离时,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指当发生影响基金当事人的权益或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商讨和解决时,按照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有很多,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运作、与其他基金合并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也可以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因此,按照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也是基金托管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根据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应当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通过设置预警指标等方式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比如,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于发现的基金收益分配违规失信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此外,基金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不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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