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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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2012年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责令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更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两个要件: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二是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这两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才可以作出责令更换的决定。

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的理解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管理人负有勤勉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该条明确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根据本法第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在性质上为公司(第十二条还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机构也可以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这里的“其他机构”,在组织形式上,通常亦为公司),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所当然对其负有勤勉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本法多处涉及勤勉尽责,例如,本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在理解时,应当注意有所区别: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勤勉义务;而本条所指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管理人的勤勉义务。虽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间接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勤勉义务,但在法律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可能直接地对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勤勉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负有勤勉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确定,即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果基金管理公司为上市公司,则还包括其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的内容

通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不仅负有勤勉义务,还有忠实义务,二者存在一定区别。勤勉义务又称为注意义务或善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实务中,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做到了勤勉尽责,可以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中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来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四章分十四条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其中前三条是核心判断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上市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二、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是不可或缺的要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并不必然导致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才可以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常,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自主经营事项,但出现违法行为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作出责令更换的决定。我国证券法也有类似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本法这一规定在理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有权责令更换的机关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

第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自行更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只能责令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责令更换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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