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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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主旨

本条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的,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这些分析、预测和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所提出的对策和措施是否得当、有效,有必要在规划实施后,通过跟踪评价进行检查。有些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对环境的影响也会发生变化,也有必要进行跟踪评价。通过跟踪评价,还可以发现原评价中存在问题,以利于积累经验。为此,本条规定了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

二、依照本条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规划,应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跟踪评价的主体,是规划的编制机关。对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结果,编制机关应当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告。

三、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不是为评价而评价。对跟踪评价中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有的可以在对规划不作调整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环保对策和措施;有的则可能需要对规划作必要的调整。涉及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的制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同时,跟踪评价中如果发现原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偏差的,还应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如果属于在原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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