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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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主旨

本条是对本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指该部法律所希望达到的基本目标,是制定、解释及研究该部法律的依据和指针。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释义和理解

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实质就是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的基础之上。

在早期的环保活动中,人们往往单纯依靠技术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即通过技术的进步对因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治理,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一方法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孤立起来,容易造成二者的对立,即或是发展经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或者是保护了环境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在关于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的辩论中,萌发和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1980年,联合国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的持续发展。1983年,应联合国秘书长的要求,联合国发起成立了关心地球问题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该委员会出版了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该报告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中表达了两个基本观点:一是人类要发展,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要发展;二是发展要有限度,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该报告还提出,当代存在的发展危机、能源危机、环境危机都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传统发展战略造成的,要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危机,只有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宣言》中,对可持续发展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即“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后来逐渐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高速度发展,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也较为严重。在这种经济、资源与环境状况下,我国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回旋余地不大,无法沿用发达国家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只能寻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1992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第一条就明确提出“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1992年国家环保局和国家计委制定的《中国环境保护战略》、1993年9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1994年3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等纲领性文件中,也反映了这一内容。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把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两项基本战略。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也提出,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放在更突出的位置。现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把环境保护纳入综合决策,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就是为了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前就综合考虑到环境保护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从而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预防为主,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要采取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者将其限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而不是等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产生以后再去想办法治理。根据以往环境保护的实践,环境问题产生以后再进行治理,在经济上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且很多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一旦产生,即使花费很大的代价,也难以恢复,有些生态系统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遭到破坏,就根本无法恢复。因此,以预防的手段避免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对过去环境保护实践深刻教训的总结,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规划来说,就是在规划审批之前,对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达到预防或减轻规划实施后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目的;对于建设项目来说,就是在建设项目动工兴建之前,对它的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提出相应的环保对策和措施,从而预防和减轻该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协调发展,是指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一起,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是维持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由于环境问题的特点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的特殊性决定的。当今世界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造成的。一方面,发展经济带来了环境问题,而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又会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可以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因此,保护环境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二者必须协调发展。既不能片面追究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也不能为了环保而放弃经济发展,不能刻意要求环境保护超越现实经济的承受能力。应该在发展经济中解决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中求得经济、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减少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终目的也在于避免和减轻环境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使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健康的、可持续的轨道上进行,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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