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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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主旨

本条是对清洁生产定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首次正式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概念,指出实行清洁生产是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清洁生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提法,但其内涵基本类似。目前各国还使用着许多类似的同义语,如“污染预防”、“清洁工艺”、“废物减量化”等。本法规定的定义主要是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清洁生产的定义为参考确定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清洁生产所下的定义为:“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性。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减少他们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清洁生产策略旨在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从原料的提炼到产品的最终处置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对服务而言,清洁生产就是将预防性的环境战略纳入服务设计和提供的服务活动中。清洁生产不包括末端治理技术,如空气污染控制、废水处理、焚烧或者填埋。”

二、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为了减轻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污染防治措施,对于企业,要求他们采取各种污染治理措施,按照排放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向环境排放。这些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于清洁生产而言,这些治理措施都属于“末端治理”,即在生产过程中不对污染物的产生加以控制,而是在生产过程结束后再对污染物进行处理,使其达到环境排放标准,这样的治理措施已经显露了明显的缺陷:一是治理代价高;二是治理技术难度大;三是无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四是行政监督管理成本过高。这都与清洁生产有着根本的区别,从本法规定的清洁生产的定义来看,清洁生产是一种从生产源头进行控制,并且贯穿整个生产、使用过程的污染预防措施。所谓污染预防,就是在可能的最大限度内减少生产场地生产的全部废物量,它包括通过源头削减,提高能源效率,在生产中重复使用投入的原料以及降低消耗量来合理利用资源。本法定义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从源头削减污染,这是清洁生产与其他环境“末端治理”措施的本质区别。源头削减,就是指通过设备或技术改造,工艺或流程改革,改变产品配方或设计,原料替代,以及改进内部管理、维修、培训或仓储控制手段,在进行再生利用、处理和处置以前,减少进入废物流或释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数量。因此,只有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从源头削减污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清洁生产。

三、本法定义的范围包含了全部的生产和服务领域。这样规定,一是因为目前国内外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业生产领域,农业、服务业等领域也已开始推行清洁生产;二是本法规定的政府职责是以支持、鼓励措施为主,这个范围宜宽不宜窄,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不同的生产领域制定不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三是由于清洁生产的推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应当为其将来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如果规定得太窄,反而会对今后清洁生产的推行造成障碍。需要指出的是,在清洁生产及与之相关的清洁能源、清洁原料、清洁产品等概念中,“清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相对于当前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能源、原料和生产的产品而言,其所产生的污染更少、对环境危害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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