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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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个人自用物品限量管理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法和海关的有关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行李物品以及其他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这是作为海关管理相对人的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个人携带或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而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就是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的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履行纳税义务,由海关责令补缴关税。个人携带或邮寄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进出境而未向海关申报,构成了违反法定纳税义务的行为,海关可以依法履行缴纳关税的义务。二是处以罚款。这是对违反法定义务的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措施。本条对罚款的数额未作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或规章具体规定。按照现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海关规定数量但数额较小仍属自用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可以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在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种方式中,补缴关税是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而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并处罚款,是否处以罚款以及罚款的具体数额则可由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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