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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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主旨

本条是对海关就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实施监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对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本条规定了海关实施监管的原则,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我国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作了专门规定,比如枪支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金银管理条例规定: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白银饰品10市两,银质器皿20市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二、本条在规定由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的基础上,授权由海关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使海关对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更加到位、更加具体化。当然,具体的监管办法也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海关总署已经制定了一些具体的监管办法,比如,海关总署于1993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集中、具体规定了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其主要内容是:(一)禁止进境物品包括:(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二)禁止出境物品包括:(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三)限制进境物品包括:(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四)限制出境物品包括:(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国家货币;(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5)贵重中药材;(6)一般文物;(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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