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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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主旨

本条规定了对投入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法定技术要求并经依法审查合格。

释义和理解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通信传输、预报、服务等的设备、仪器、仪表及消耗器材,是构成气象设施的主要部分。它是气象信息采集、传输、加工、处理的重要工具,是气象业务工作的物质基础。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管理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气象业务的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基本气象业务系统使用的气象技术装备从规划、开发、试验、选购、质量监督、储备、供应、维修、检定、更新、改造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综合管理。在管理中主要把握住技术标准、生产性能和购买产品三个关口。本条主要是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装备性能质量要求作出规定,以保证气象业务中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正常、可靠的运行。

一、规定了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技术标准。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性能和质量,做好气象技术装备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首先要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具备了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才有了列入气象基本业务使用的技术装备的前提条件。中国气象局1993年制定的《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列装的范围、原则和基本程序。其范围包括:根据气象业务、服务的需要,新研制开发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在原理、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技术装备有重大改进,并且在技术性能或者使用功能等方面有明显提高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在基本气象业务中择优选用的通用仪器、设备。列装的原则应该以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技术体制为主要依据,必须符合产品发展趋势、国家工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应当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业务适用、维修方便和零配件供应有保证。通过立项后必须由业务主管机构主持制定技术条件,然后才能根据技术条件组织试制、开发、技术改造、业务试用和推广应用。

二、规定了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才能投入业务使用。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审查,是把住气象技术装备的生产和使用的关口。目前,中国气象局进行审查的主要方式是颁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根据中国气象局颁发的《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气象技术装备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条件为:气象技术装备的生产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属于国家、部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气象技术装备,必须首先取得生产许可证;气象技术装备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应符合中国气象局业务规范和技术条件的企业标准;气象技术装备必须具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和技术鉴定等有关技术文件;气象部门开发的气象技术装备应通过省、部级鉴定,并由正规生产部门按标准生产;生产过程要有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生产单位要有健全的售后服务措施。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把住进入基本业务系统使用的技术装备的入口关。有了统一的技术标准又取得了使用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不等于生产出来的每批产品就一定符合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对每一批次生产的产品按统一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逐台(套)验收或抽验是必要的。中国气象局在《气象技术装备出厂验收暂行办法》中规定由中国气象局有关单位按上述办法的要求组织验收后出具证明,才能出厂发往使用单位投入业务使用。对于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技术装备,不能投入业务使用,以防止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甚至粗制滥造的产品流入气象台站,影响气象业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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