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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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气象业务活动具有集中性和分散性相统一的特点。因此,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就必须遵守统一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我国,气象台站网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2600多个气象台站以及民航、海洋、林业、农垦、盐业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900多个气象台站组成的(军队所属的气象台站不在此列)。这些台站的资料获取与加工处理等只有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一致,才能共享共用。为了使气象行业在气象业务活动上取得一致性、通用性,以充分发挥气象全行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效率和作用,就需要气象全行业执行统一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因此,本条规定“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所谓气象技术标准,就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根据气象业务技术的统一要求,制定的技术标准。例如在气象上常用的热带气旋(台风)等级标准等。所谓气象技术规范,就是指根据气象业务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如地面气象观测规范、高空气象探测规范、农业气象观测规范、天气预报业务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等。所谓气象技术规程,是指气象业务规定的工作流程,如气象温度表检定规程、空盒气压表检定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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