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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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气象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主旨

本条规定了对气象设施的保护以及当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政府的职责。

释义和理解

保护气象设施,对于保证气象设施正常、稳定、可靠地运行,确保准确、及时地获取气象探测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气象设施的安置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保持长期稳定。为了切实保护好气象设施,防止和制止人为破坏和不可抗力破坏气象设施给气象工作带来的不可弥补的损失,本条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规定了国家对气象设施的保护以及组织和个人在保护气象设施方面的义务。气象事业属于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设施是气象业务活动的基础设施,属于国有公共资产。气象设施尤其是气象探测设施,大部分都安置于室外的观测场内。近年来,气象设施被毁、被盗情况十分严重,这不仅浪费了国家大量的资金,而且干扰了气象工作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到气象探测资料序列的连续性,从而影响到气象监测、预报工作的进行和气象灾害的预防。过去出台的有关法规性文件,对保护气象设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层次低,效力低,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大执法力度,使气象设施的保护有法可依,《气象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气象设施的保护,以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这对保护气象设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使气象设施受到破坏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本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由于台风、暴雨、冰雹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原因,致使气象设施遭受破坏;二是由于战争等行为致使气象设施遭到破坏。无论是哪种原因,当地人民政府都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确保气象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气象工作的中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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