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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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主旨

本条是对受赠人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和用途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

捐赠是捐赠人无偿把财产转交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即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捐赠财产使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在捐赠活动中,捐赠人和受赠人一般都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有明确的共识。如有的通过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具体用途;有的虽对用途没有具体明确,但要按受赠人的宗旨和目的去使用等。受赠人有义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保证捐赠财产的用途不被改变。本条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能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的行为如何界定?捐赠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既不是个人财产、集体财产,也不是国有资产。它要用于公益目的,为社会服务。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捐赠财产的这种性质,将捐赠财产划为个人所有,平调为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捐赠财产的用途包括一般的公益用途和公益范围内的具体用途。既不得将捐赠财产用于非公益事业,也不得将用于某个特定公益项目的捐赠挪用到其他的公益事业项目上。对专项捐赠,要做到专项使用。

二、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及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规,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包括公益性单位的税收减免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金会的监管。因此,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

2.处罚种类。按照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对受赠人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行为,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无论准备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的行为也要坚持按这一原则处理。

警告是法定行政处罚之一,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种行政处罚。警告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适用于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首次违法行为,属于申诫罚,可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当场作出。

三、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变更管理单位。

这是对拒不改正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的进一步处罚措施。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和用途的行为的受赠人纠正其不法行为时,受赠人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尽量减少不良后果。如果拒不改正,本法规定了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即可以变更捐赠财产的管理单位,由更加负责的公益性单位来管理,以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变更捐赠财产的管理单位,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变更管理单位的条件是受赠人拒不纠正其违法行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采取这种措施;没有这种情况,不能采取。要防止以这条规定为借口任意改变捐赠财产管理单位的情况。为了使采取变更管理单位的措施更严谨一些,防止部门利益,这里规定有权作出变更措施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有关部门。

2.应当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因为变更管理单位,实际上涉及到对原受赠人权益的影响。为了体现对捐赠人意愿的尊重,防止随意变更管理单位,使新的管理单位令原捐赠者满意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作出变更管理单位时,应当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当然,这里是征求意见,并不是必须经原捐赠人同意。对于原捐赠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府应当吸收采纳;对于不宜实行或实行不了的,可以作出解释和说明。

3.仅限于变更管理单位,但不能变更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为了充分发挥捐赠财产的功效,当受赠人不能依法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捐赠人的意见后,可以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原受赠人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以实现捐赠财产的公益目的。相同宗旨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成立时的主要目的和意图是一样的。在决定变更管理单位时,应当优先考虑与原受赠人宗旨相同的单位,如果在本行政区内没有宗旨相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将财产转移给相类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里仅是变更捐赠财产的管理单位,原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并没有改变。根据人民政府的决定接管捐赠财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捐赠目的使用捐赠财产。如果原来的捐赠项目已经完成,可以按本单位的宗旨和目的使用捐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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