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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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此次新增加的条文。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不能仅靠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需要调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形成人人维护食品安全,人人都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形成这样的氛围,需要奖罚分明,一方面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另一方面还要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可以起到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向他们学习,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大家积极投身食品安全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作用。这里应当指出三点:一是“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研究的研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以及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者公民个人等。二是作为奖励对象,必须是对食品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标准是“突出贡献”,不是一般的做出成绩即可成为奖励对象。三是给予表彰和奖励的主体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也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四是给予的表彰、奖励,既包括物质奖励,如颁发奖金,给予物质奖赏;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表彰,如给予通报表扬等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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