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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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公众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多管齐下、内外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凝聚起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而言,主要是通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三个方面来实现。

一、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健康和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天网,让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让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处藏身,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形成只有守法生产经营才能在市场中生存的社会环境。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这一规定为公民和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勇于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这一方面是维护自身作为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举报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不能推诿拖延,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予以奖励,以此鼓励公民的举报热情,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社会公众能够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个基本前提是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这些制度基本覆盖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一是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二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方面,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都在卫生部门的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三是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管理上,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必须标明的事项,强调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四是在特殊食品管理上,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目录。五是在食品出入境管理上,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布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记录。六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面,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七是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同时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要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等等。上述这些规定,保障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对于上述范围之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公民和组织还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公开。如果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受理、公开信息,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可以是来信来访,也可以是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意见、建议等。对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并重视研究解决,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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