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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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批准违法的广告内容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广告审查机关依法负有审查特殊商品广告内容的责任,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审查的职务时应当本着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秉公执法,克尽职守,严格把关,防止违法广告的出现。这也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起码的敬业精神。如果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克尽职守,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无异于给社会给人民的生活制造了一个危险的炸弹,这种行为必须惩罚。

按照本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终签发批准文件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所有参与该项批准文件涉及的广告内容审查工作的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这些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是,行政处分,即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八种行政处分中的一种。

按照本条的规定,决定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广告审查机关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由本机关自行决定;上级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并报任命机关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机关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行政监察部门是负责对行政机关监察的部门,依其职权可以处分任何一级的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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