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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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户外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形式,有其特殊的地方。《广告法》作为一部法律,目前条件下,很难将其规定的很详细。本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设置规划是指对户外广告在一定的区域内统一安排。管理办法是指怎样对户外广告进行管理。该办法应当包括下述内容:一是户外广告由哪一个部门进行管理。根据本法第六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户外广告由当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二是设置户外广告的指定范围;三是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办理的手续;四是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要求,比如存在期限等;五是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等等。

(二)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三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的职权和本地情况进行制定。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时,应当组织下述机关进行:一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县工商局、市工商局、省工商局。二是城市建设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城市建设的行政机关,比如城市规划部门、城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等。三是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局、土地等部门。四是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公安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比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五是其他部门。其他部门是指与广告管理有关的部门,比如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

(三)制定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必须依法进行。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比如必须符合本法规定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广告准则等。

(四)本条规定与《广告管理条例》不完全一致。《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广告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与本条规定的不同之处是:《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机关是当地人民政府,即包括乡级人民政府;而本条规定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说,不包括乡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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