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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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主旨

本条是关于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需要接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委托才会有广告业务的发生,否则,就不会有自己的业务。广告发布者接受委托必须履行下述法定义务:即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公开自己发布广告的有效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媒介的覆盖率。所谓媒介的覆盖率,是指广告发布者所拥有的媒介在某一范围内所能覆盖的比率,以便于委托人自己决定是否委托。二是收视率。所谓收视率,是指电视媒介某个栏目或者节目或者广告播出后,收视人口与当时电视人口的比例。三是发行量。所谓发行量,是指广告的发布者的媒介的发行数量。比如广告主委托某一杂志发行广告时,广告主有权要求广告的发布者提供其杂志在全国发行的数量。广告发布者也有义务告诉广告主自己在全国发行的数量。需要说明的是,广告发布者在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自己的情况时,必须真实合法,否则,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有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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