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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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内容如下: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

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

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加州法庭的陪审团对狗主人判决二级谋杀罪、过失杀人罪和拥有危险狗罪,但洛杉矶高等法院在2002年6月推翻了陪审团二级谋杀罪的判决,维持对该夫妇犯过失杀人罪,处4年监禁的判决。又如,2002年2月,美国威斯康星州一个10岁女孩与6条罗特维尔牧犬玩耍时被咬死,狗主夫妇被控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的罪名。

加拿大的温尼伯、安大略、魁北克等多个省份禁止饲养凶猛狗,狗一旦肇事,狗主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我国很多的地方性法规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品种规定不等,大致在18种至40种,如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雪达猎犬。除对烈性犬的品种有禁止饲养的规定外,对大型犬的体高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北京市养犬条例规定,禁止饲养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大型犬的标准是成年犬肩高61厘米,还有地方规定限高48厘米。

为确保群众人身安全,本条对动物伤人的侵权行为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要违反管理规定饲养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烈性犬潜伏种种危险的情况下,让它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

本条规定了如此严格的责任就是引导爱犬的人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动物、为自己、为他人着想,不要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另外,需要说明一下属于大型犬的导盲犬的问题。

据了解,全球每年发生狗伤人案件五百多万件,但没有一起因导盲犬伤人的案件。目前,全世界有近2万多只导盲犬在服役。美国有1万只,英国4千只,德国1100只,日本969只,法国6百只,而中国一年仅能培养出3~5只。导盲犬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犬,必须要具备非常严格的条件,不仅要性情温和,喜欢与人在一起,不具有任何攻击性,不会对他人安全产生威胁,更为重要的是对狗的品种和血统的要求极为苛刻,只有“黄金猎犬”和“拉布拉多犬”等少数犬种才适合作为选材来源,而且培养的成功率只有30%。导盲犬的训练费用非常高,国际上一只好的导盲犬其价值是6万美元。国外驯养导盲犬的经费一般是政府、企业和个人捐助各占1/3。在我国,训练一只导盲犬大概要花费10万至20万元人民币,一般使用期限为8年左右。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免费使用导盲犬是盲人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对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至少有三十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人所有公共场所和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拒绝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导盲犬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之缺乏了解,过去往往将其作为宠物犬加以管理,限制了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为了确保2008年残奥会期间残疾人出行方便,2007年8月24日,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通告指出“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参加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运动员、盲人官员和观摩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盲人携导盲犬可以在本市出行”。此外,北京公交集团和地铁运营公司也出台了新规定: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和地铁。由此大家看到了,火炬手、中国首枚残奥会金牌获得者平亚丽手牵导盲犬在“鸟巢”内传递火炬。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强调对残疾人各项“自立生活”权利的保护。如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五十八条专门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人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北京市养犬条例规定“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有的省市也作了规定,如济南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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