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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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救助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事管理机构是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机关,拥有具备丰富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和海难救助知识及组织海难救助经验的管理人员,救助遇险人员也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海事管理机构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四条,一是收到遇险船舶、浮动设施发出的求救信号;二是收到遇险船舶、浮动设施的遇险报告;三是遇险船舶、浮动设施以外的船舶、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报告;四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的巡航检查中发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等。海事管理机构不论是从何种渠道获得船舶、浮动设施遇险的信息,均应立即组织有关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即在收到遇险信息后,应立即调派海巡艇或车辆赶赴遇险现场实施救助行动,并根据遇险船舶、浮动设施的遇险状况及救助要求,携带相应的救助器材。同时,调集遇险现场和附近船舶及其他救助力量前往救助遇险人员。海事管理机构到达遇险现场后,应立即组织指挥遇险现场及附近的船舶、人员采取一切办法救助遇险人员,必要时可对遇险现场临时交通管制。为了加强对遇险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救助,避免和减少遇险人员的伤亡,海事管理机构在组织力量协助遇险人员的同时,还应将遇险的有关情况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遇险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浮动设施遇险的情况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并确定一名领导或授权一个相关部门或者通过本地的水上搜救中心具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同时组织和动员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等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并根据救助的需要,及时调集本船的救助器材,以满足救助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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