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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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徒法难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再好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同样也需要有高效廉洁的管理机构去负责实施。否则,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都将形同虚设,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条例明确规定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从本条规定内容看,我国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就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首先,明确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关系及其职责。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国务院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对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交通部的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无疑要接受交通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考虑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管理业务的特殊性,尤其是为了与国际海事组织联系沟通的方便,国家允许其对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称,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依据1999年6月国办发〔1999〕54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业务领导。这就是说,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一方面应当服从交通部的领导和管理,另一方面还负有对全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业务领导的职责。

其次,明确了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及其权限。国办发〔1999〕54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国航运经济的自然格局和船舶交通的特点,综合考虑港口布局和行政区划的情况,本着统一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水运发达地区的主要港口城市中心城市设置交通部直属机构,负责所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机构实施管理。地方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按照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管辖的水域内按业务授权范围履行职责。

第三,明确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关系。国办发〔1999〕54号文件在明确中央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的同时,还明确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关系,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对全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业务领导。这就是说,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必须服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不得划水为牢,各自为政,实行封闭管理。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家规定了海事业务上的垂直领导关系。

第四,明确了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域范围。

中央管理水域的范围是:(一)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具体包括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至广西北仑河口的我国沿海(包括岛屿)国家管辖的一切海域和沿海港口的所有码头、装卸区、作业站点所在水域(包括入海河流河口第一港水域及其下游水域);(二)对外开放水域。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对外开放的沿海、内河港口以及允许国际航行船舶通达、开放港口的内河通航水域;(三)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具体是指由四川宜宾至上海的长江干线及与其交汇的干支流河口水域和港口,广西南宁及其以下江西干线、柳州及其以下柳江干线至广东各主要入海口的珠江(江西)主要干线及其交汇的干支流水域和港口,内蒙古黑山头、吉林大安及其以下黑龙江干支流水域和港口。干支流水域是指在干支流交汇处已设港口的所有码头、装卸区、作业站点的水域。未设港口的是指干支流交汇处与干流通航秩序密切相关的水域。

地方管理水域的范围是: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

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基本体现了国办发〔1999〕54号文件的精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真正担负起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重任,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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