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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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及有关人员救助遇险人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人命救助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行为,“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救助遇险人员是无条件的,是一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以获取救助报酬为前提。

二、由于本条例第四十六条一、二款规定的救助行为中已包括了遇险船舶、浮动设施当事方应救助遇险船舶、浮动设施上的遇险人员的内容。因此,本条所讲的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是指遇险船舶、浮动设施当事各方以外的船舶、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遇险船舶、浮动设施附近的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论是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均应及时赶到海难现场,采取各种可能采取的救助措施,尽力救助遇险人员,不得借故不履行救助人命的义务。同时应及时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手段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船舶、设施和遇险时间、地点、遇险状况及遇险原因等有关情况,便于海事管理机构准确快速组织救助。在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同时,要将所得知的遇险船舶、浮动设施的有关情况及信息告知周围船舶及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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