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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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包括拖带和人工流放等两种形式,但不包括自然流放。拖带竹、木等物体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拖带相类似,由于拖带竹、木等物体时船舶的操纵能力以及通航水域的航道条件、助航设施等的限制,航行与避碰比较困难,易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为了保障拖带安全,拖带者应拟定安全周密的拖带方案,和拖带的时间、路线以及安全保障措施一并在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人工流放竹、木等物体,由于自身没有动力,仅通过梢来控制一下漂流方向,竹、木等物体基本上是在水流作用下顺江漂流,对流放所经水域的船舶、设施的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因此有必要同拖带竹、木等物体一样,在流放前拟定人工流放的方案(含时间、路线、起讫点等)和安全措施,如配备熟悉所经航道情况及具备有一定水上安全知识的熟练排工、必要的通信及信号设备、救生设备等),并在流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拖、放竹、木等物体的申请后,应对拖放的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若拟定的拖放方案及安全措施等周密合理且可行,拖放对通航安全影响不大,安全有保障,则应同意拖放,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根据拖放者的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否则,不予同意拖放,同时,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请人。拖放竹、木等物体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拖放者应严格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不得随意更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拖放者若要变更拖放的时间、路线,则应重新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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