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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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主旨

本条是关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要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规定配载和运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危险货物具有与普通货物不同的性质,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分别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等性质,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易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因此,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比其他种类船舶具有更加良好的技术状况。国家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也制定了相应的特别检验规范,明确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的技术条件。由于危险货物性质各异,对载运船舶的技术条件要求也不相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的技术条件涉及到船舶构造、货舱(舱室)、电气设备、通风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探测装置、避雷保护等。

目前,在内河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中,有些不具备载运危险货物的基本技术条件,且未经依法检验取得相应证书,因冒险载运危险货物而发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人命及财产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有些还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为此本条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应持有一般内河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外,还必须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指任何从事危险货物装载和运输的船舶,包括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装载和运输的船舶和非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检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依法进行检验。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仅仅只能证明该船舶具备载运危险货物的基本技术条件。在具体的配载和运输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包装、隔离、衬垫、装卸、数量限制、货物管理及航行信号等方面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才能确保运输安全。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等。除此之外,对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遵守我国加入并对我国生效的国际公约,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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