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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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航道及设置水产养殖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航道是指船舶可以通航的水域,它是国家重要的水上交通及国防交通战备资源。如果在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要占用一定的通航水域,这样,势必会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减小航道的通航尺度和通航能力,甚至会破坏航道。因此本条一款规定,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这里所称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是狭义的,即指与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有关的永久性固定设施。

二、划定航道和设置水产养殖区要统筹兼顾,合理综合利用水资源。因此,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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