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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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避让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认真了望,谨慎驾驶,发现来船后,应当仔细观察其动态,正确判断与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当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继而正确判断与相遇船舶的避让关系,明确本船在避让中的义务。当发现来船的动态不明,相互之间的会让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存在碰撞危险的紧迫情况时,均应当立即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只要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同意或者遇有急迫情况这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情况出现,就应当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行动,而不是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时,才应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措施。至于具体的措施是减速,还是停车或者倒车,则要视当时的航道、水流、周围环境、双方接近的速度以及本船性能等情况确定。在情况需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停则停,该倒则倒,不能犹豫观望、迟疑不决,以致延误时机,且所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应是明确和有效的,并应及早进行。

二、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由于内河不同于海上,船舶避让的水域受航道的限制,因此不可能存在可以保速保向的直航船。在很多情况下,船舶相遇需相互体谅,共同配合采取避让措施才能安全会让。本着避让“分清主次,要求互让”的原则,本条二款规定,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如及早采取减速、转向、注意控制船位等措施,以便在较安全的地点会船,并视当时条件保持一定的安全会遇距离等。被让路船舶虽然一般说来控制船位比较困难,但由于船舶间的安全会让往往需要双方的统一协调行动才能完成,故被让路船舶也应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按当时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协助避让。至于谁是让路船舶,谁是被让路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等规定已作了明确规定。

三、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统一后,应按统一后的避让意图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果一方临近时擅自改变避让行动,会使对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事故。因此,本条三款规定“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若客观上需要,且条件允许改变避让行动,也应在各方重新统一避让意图后,才可改变避让行动,否则,不得改变避让行动。

四、本条第四款属于授权性条款。有关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要求比较多,且很具体,本条例不宜作出具体规定。故本条例授权交通部制定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目前,交通部制定的这方面的具体规则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和《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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