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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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航行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河流流速的平面分布,由于受到河水粘滞性和河床边界条件的影响,在顺直航道其最大流速处即主流通常处于河心的位置,缓流则往往在岸边。在弯曲航道中,主流偏于凹岸一侧,缓流偏于凸岸一侧。在船舶航行繁忙的河流,一般都按照有关规定用沿岸标、过河标、缓流浮等航标分别标示主、缓流的位置。因此,本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它既符合船舶安全和经济航行的基本规律,也能起到在自然航道条件下船舶分道航行的目的,有助于避免船舶相遇产生碰撞危险。但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某一航段的具体情况及安全管理需要,在不违背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有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的(如1995年交通部批准颁布的《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船舶在这些特定航段航行,则应按特别规定的要求选择航路,不能自由选择。

二、潮流河段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潮流河段内水流流向受潮汐涨落影响,同时又随季节、水位、朔望、风向、风力等因素不同而变化。随着涨落潮流的转换,使原来逆(顺)流行驶的船舶成为顺(逆)流行驶。因为在潮流河段上、下行船的含意已不能完整表达航行船舶和水流流向的关系,若仍按上行船走缓流,下行船走主流的规定,为适应流向随潮流的变化,船舶将要频繁地横越航道,加之流向的转换在河流同一断面内有先有后,由弱转强,并非同时发生,因船舶类型、船员素质、观察角度等不同,极易造成判断不一而产生误解。此外,潮流河段地处河流入海口附近,水域一般比较开阔,船员在航行中习惯“抓浮筒”行驶。所以为了安全会让,本条规定:在潮流河段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行驶。在潮流河段界限以上的水域,虽然潮流现象依然存在,但溯江流持续的时间和强度相对比潮流河段要短和弱一些,所以不论是否因为涨潮出现溯江流,凡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

三、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一般水流均较平缓,流速较小。在有些地区,如江浙水网地区河流内流向因风、降雨、节制闸启闭、排洪泄涝等因素的影响虽也有局部、短暂的变化,但一般流向不明显,有时用视觉也较难分辩出水流的流向,所以水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不大。因此,在湖泊、水库、平流区域,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四、本条中“尽可能”一词是指船舶应该做到和可以做到的,就必须努力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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