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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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主旨

本条也是关于律师因一般性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四项违法行为,在原《律师法》中均有规定,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实施这四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调整。

律师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的也只限于行政处罚,但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对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从性质上更为严重,因此律师实施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也重于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个人是没有收案权和收费权的。禁止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主要考虑是:

(一)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有可能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律师私自收取的费用既没有如实反映到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来,也没有如实计入其个人所得,从而使国家损失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纳税收入。

(二)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有可能会侵害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权。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费用,除依法缴纳税款外,还要支付日常运营所需的各项正常开支,律师隐匿了个人私自收取的费用,实际上等于侵占了律师事务所的财产。

(三)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费用,会直接或间接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在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并不知道相关委托事项,也不可能运用全所力量协同办案,这将影响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而且在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形成实际的委托关系,在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委托人难以从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得到赔偿。

至于律师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更是直接侵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律师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律师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拒绝辩护或者代理,除非是出现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等特殊情形。这也是《律师法》基于律师的职业使命和职业特点,为律师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此外,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诉讼、仲裁代理或辩护业务的重要内容。律师的职业使命要求律师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是律师提供合乎标准的法律服务的最低要求,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基本要求。律师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就构成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有争议的权益,目的是希望律师协助其在法律上取得该争议的权益,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当事人往往会基于信任,向律师提供各种事实情况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律师利用其特殊地位,利用对案情的了解和手中掌握的大量证据,趁机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必然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在实践中,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为包括: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等等。律师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必然掌握委托人提供的,有时还包括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以及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私生活中不宜为外人所知的情形。无论是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当事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公布于众,否则即构成侵权。因此,律师对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露。这种保密义务不仅适用于接受委托过程中,也适用于代理工作结束后。律师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与第四十七条类似,本条对于律师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也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执业四种行政处罚种类。但由于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性质更为严重,律师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程度也相应加重,罚款的幅度为1万元以下,停止执业的期间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也是由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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