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协会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新修订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协会更多的行业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将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首要职责。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律师协会应当积极为律师提供帮助,与有关部门协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律师协会要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等活动,以达到交流经验,分享信息,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组织中国律师与国外律师界进行交流,有助于增强中外律师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提高我国律师的素质,扩大我国律师业的国际影响。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制定律师协会行业规范是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有序化,实现律师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的优势显而易见。律师协会根植于律师之中,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执业规律有深切认识和把握,由其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自然更能体现律师的要求和愿望,更能贴切地反映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律。因此,将行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组织律师培训是提高律师素质的重要手段,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通过组织经常性的律师业务培训,达到更新、充实律师业务知识,提高律师素质的目的。要对律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使律师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法纪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实质上是强化行业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律师协会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对于不符合律师协会制定的考核标准的律师,律师协会可以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责令培训、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惩戒。对于在考核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负有组织集中培训,监督管理实习活动以及进行考核和品行审查的职责。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实习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须由律师协会进行实习情况考核评定和品行审查。所谓考核评定,是指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以及通过现场答辩等考核形式,对实习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作出评价和鉴定。所谓品行审查,是指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对实习人员的品行情况作出审查和鉴定。律师协会最终出具的实习人员业务素质和品行合格意见书是实习人员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必要材料之一。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律师协会一方面要完善、健全律师惩戒机构,对违法违纪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发挥惩戒机构的作用,发现一个惩处一个,以纯洁、规范律师队伍。同时,对优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要大力宣传、表彰,树立模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激励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勤勉执业,规范发展。律师协会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有关行业规范,具体落实《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律师协会的惩戒范围和奖励方式、方法,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其责任之一是实施对违反行业规范的律师的行业惩戒。作为了解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方式和渠道,律师协会有责任受理针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对于确有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律师,律师协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律师协会应当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难免发生纠纷。妥善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正常秩序,是律师协会担负的重要职责。律师协会的调解机制是一种选择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律师自愿的前提下,由律师协会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项内容为兜底性规定,以弥补前面列举的七项职责可能存在的缺漏。关于此项规定,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原《律师法》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内容,以使律师协会职责的来源和依据更加充实、全面。根据上述兜底性规定,律师协会不但应当履行以上七项职责,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该条款赋予了律师协会协助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对司法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该规章赋予了律师协会根据委托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以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职责,等等。另外,本项规定也为今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律师业的发展而通过不同形式赋予律师协会新的职责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关于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此款是对律师协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赋予了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职责,但该职责必须依法适当行使。具体讲,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条款或者超越所被授予的权限。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和行业管理规律,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指导、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规则,使行业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