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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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的罪名进行辩解,以保证自己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他人协助其行使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指定辩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律师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在诉讼中,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不受公诉人意志左右,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法律。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2.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内容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即律师要围绕定罪和量刑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律师既可以从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也可以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

3.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律师只有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职责,而没有协助公诉人进行控诉的义务;另一方面,律师维护的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其全部利益,更不是其非法利益。

为了保障律师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也是本次《律师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如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言论责任豁免的权利,对辩护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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