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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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规定。

航空设施是保证飞机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的重要保障。而建设完善的航空设施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同时,更要注意日常的维护和保养,这是保证机场正常运转和航空器正常起降的重要条件。我国《民用航空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保障航空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的发展,针对盗窃、损坏航空设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还发生过有的乘客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航空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航空器飞行的安全,最终还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罚。因此,这次制定本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行为。这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是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航空设施的行为。“损坏”,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理,实施不当的行为,从而致使有关航空设施的功能失去或者部分失去效能的行为。“擅自移动”,是指行为人未经允许,而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有关的航空设施移走、改变方向等行为。实践中,“航空设施”,通常包括飞行区设施,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以及其他与飞行安全有关的各类设施。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是指航空器上的非机组人员不听劝阻,执意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为了保证驾驶航空器不受任何干扰,驾驶舱与乘务舱、行李舱是分离的。而强行闯入驾驶舱的行为对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危害特别大,容易干扰航空器驾驶员对航空器的操控,从而影响到航空器的正常驾驶,需要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这里的“航空器”,主要是民用航空器,即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民航客机、运输机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规定。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经乘务人员的劝阻,仍坚持自己的意愿,故意使用可能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航空器上禁止使用的器具、工具,如移动电话、游戏机等。构成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件如下:一是行为人持主观故意心态,即明知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中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会危及到航空器飞行安全,仍积极从事该行为。二是行为人必须是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上述器具、工具。“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是指正处于运营状态的航空器,如正在空中飞行的客机。如果该航空器不属于使用中,而是维修保养过程中,或者尚未投入使用,则不构成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三是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本条所规定的这类行为容易干扰航空器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和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所以其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这里的“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是指一些由于其本身属性,一旦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会对航空器导航系统的正常操作产生一定的影响的电子设备,如移动电话。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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