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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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自然人,有些情况下单位也会成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是区别于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一种违法形态,是指单位成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如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对典当业等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经营者,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其中就有可能存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条规定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是体现在自然人的行为上,如何定性一个违法行为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还是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一般来讲有几个界限:一是单位违法是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或者单位的主管领导决定,并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的,而自然人违法则是由个人决定实施的,即使是个人打着单位的旗号或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也是自然人违法;二是单位违法一般是出于为单位的利益或目的,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自然人违法则一般是出于个人的目的。

本条对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对象和处罚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三层意思:一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是说,对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首先要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按照本法关于对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去处罚。三是如果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则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决定机关,对该单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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