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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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教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境外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条款。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必须是与纳税人之间有支付和收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充当扣缴义务人。之所以设置扣缴义务人,是因为现实经济活动中有些税源分布较散,而且有些纳税义务发生时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跟踪,纳税人可能也不知道自己有纳税义务、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为了加强税源监控,方便征管,同时也方便纳税人纳税,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行政法规会确定与纳税人有支付和收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充当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征管实践中,有些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时,也应当向我国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而这些境外纳税人的机构、人员都在境外,我国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到境外征收税款,也无法全面掌握境外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等,如果不设置扣缴义务人,往往无法征收到这部分增值税款。若这些境外纳税人在境内设有代理人的,则我国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有效掌握该境内代理人的情况,通过该境内代理人代扣代缴增值税款较为可行;如果这些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劳务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这样也能保证税款不流失。因为购买方需要支付给境外纳税人相应款项,具有代扣代缴的便利。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在境内没有设立代理人的,则以应税劳务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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