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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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主旨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资格认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实践中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被称之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要作区别对待。这就涉及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而这种认定涉及行政许可问题,需要有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以上层次的法律依据。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资格认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1、一般纳税人需要申请资格认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即只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增值税纳税人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适用本条例有关一般纳税人的规定。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纳税人应当主动申请;二是认定主体是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考虑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程序等非常具体和复杂,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作适时调整。出于立法技术和立法习惯等方面的考虑,本条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将具体认定办法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之所以授权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制定,主要考虑这是具体的税收征管问题,根据我国现行部门职权划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

2、符合一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主要是基于税收征管的需要,以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也建立了科学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凭票注明税款抵扣制的管理需要。这时如果不给予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以一般纳税人的待遇,就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克服重复征税的优点。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这里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具体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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