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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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主旨

本条是对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兼营行为的具体细化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实施细则第四条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个别文字调整,使之更加规范。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往往不是单一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而是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或者销售多种不同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合予以出售,甚至是混业经营,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所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的各种应税消费品,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可能是适用不同税率的,即消费税实行的是多档消费税税率,各种不同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需要作特殊的税务处理。所以,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实施细则需要对何种情形下构成“兼营不同税率”作出明确界定,以便于执行和操作。因此,本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消费品属于应税消费品。

消费品的种类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消费品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产业政策,我国人民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以及国家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确定的,主要是出于限制、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新条例确定的应税消费品分为五种类型:一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二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三是高耗能消费品;四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五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种类可能很多,有些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而有些不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只有当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消费品中有两种以上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时,才可能构成新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兼营行为,才有必要作特殊的税务处理。

2、应税消费品为两种以上且适用不同税率。

即便是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种类达到两种以上,且都属于应税消费品,如果这些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是相同时,纳税人就没有必要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只有应税消费品为两种以上且适用不同税率时,才要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两种以上”包括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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