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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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主旨

本条是对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细化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实施细则第七条相比,本条主要增加规定了“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的内容,更加全面和便于执行。现实经济活动中,很多应税消费品并非由纳税人自己直接生产,而是委托他人加工生产而成,而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税源分布较散,且税务机关很难及时跟踪,纳税人可能也不清楚自己有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与委托人有支付和收入关系的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既可以使税款及时收缴,堵塞征管漏洞,又能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所以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是对于什么是“委托加工”,以及如何防止纳税人借‘‘委托加工”之名逃避纳税义务等问题,新条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有必要予以明确。所以,本条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本条的规定,并非所有存在委托加工关系的行为都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委托加工。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委托加工限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费的行为。即,首先是应税消费品的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而不是受托方自己购买;其次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而不是收取应税消费品的原料和主要材科成本费;最后是受托方可以为委托方提供生产应税消费品所需的部分辅助材料,并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但受托方不得为委托方提供应税消费品的主体材料,否则就不加工。

2、假借委托加工之名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现实经济活动中,有些纳税人可能假借委托加工之名,实际上进行自行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利用税收征管上的漏洞,逃避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为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本条对这种虚假委托加工行为作出了限制,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即,虚假委托加工行为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即受托方提供应税消费品的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委托进行加工,并收取所谓的加工费;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对于这种情形,直接规定受托方为纳税人,更利于消费税的征收。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根据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即委托方实际上已经履行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如果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就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否则就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现实经济活动中,很多委托加工中的受托方是个人,如果将个人作为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于其财务制度可能不够健全,不一定了解有关消费税和代收代缴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执行起来成本较大,也不利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发布了《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规定“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新条例修订时,将这个做法明确予以吸收,即在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情形中,排除出受托人为个人的情形。但是对于受托方为个人时,纳税人如何具体缴纳消费税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本条对此作了明确,即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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