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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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也可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将申请提交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同国内其他仲裁委员会一样,没有采取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权力。涉外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在涉外仲裁中,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是因为有涉外因素的存在,有时情况比较复杂,有时还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故而,要求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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