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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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纳仲裁费用及收费办法核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仲裁费用是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的费用。

当事人除应按照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向仲裁委员会交付仲裁费用外,还应支付其他实际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旅差费和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翻译等费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仲裁协会或仲裁委员会不得私自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乱收费。

〔司法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1984年1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有关管理经济合同的规定,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仲裁费和鉴证费的标准及其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

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

(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2.鉴证费按下列标准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2‰;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

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案件处理费由申诉人或被诉人垫付。案件处理终结,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均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实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减免。

(三)仲裁费的支出,企业单位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事业、行政单位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鉴证费的支出,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行政单位从经费预算中支付。

(四)案件受理费和鉴证费在开支项目上统称“合同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合同管理的公用经费开支补助,包括:

1.专业设备购置费;

2.文书表册印制费;

3.仲裁审理办案费;

4.资料费、宣传教育费;

5.其它费用,如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专业会议费等。

(五)仲裁费和鉴证费属国家“规费”,在财务上实行以收抵支管理,收支相抵后如有多余应当上交财政。具体上交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定。

为了解决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干部和专业会议需要开支的费用,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半年从县(市)、市辖区、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仲裁费和鉴证费的总额中提取10%。以其中的30%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仲裁费和鉴证费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专款专用,节约开支。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的年度收支决算,于下年度二月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收费办法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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