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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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和清算所得纳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延用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要准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了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本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既防止偷税漏税,又提高了征管效率,节约了成本古税务机关在此情况下,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来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

(二)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只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c所以对清算所得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必须在企业进行注销登记之前缴纳。《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本条的规定延续了这一政策。

2.企业就其清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用公式表述是清算所得=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实缴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因解散、合并、终了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以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指权益类科目的基金,不包括负债类科目的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作为清算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具体办法待新的实施条例出台后,执行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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