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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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与原外资税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原外资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圈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根据新的立法法的立法规范性要求,实施条例将不称为细则,将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制定这一条授权性条款,主要考虑到新税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为了新税法的贯彻落实,需要国务院制定收入、优惠和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实施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

在税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有时也进行一定的授权立法,赋予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限的税收立法权。根据我困《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全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在20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税收立法方面对国务院作了一些授权,具体包括: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授权;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授权。根据这些授权,国务院制定了许多税收条例草案,推进了税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证。这在我国当时的情况是十分必要的。随着我同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外开放步伐进一一步加快,迫切需要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对现行税收授权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制度。

但本条规定的授权,与上述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性质不同,这一条是授权国务院为实施法律的需要而制定实施条例,立法法中已有规定,其实立法法已经作了总的授权;而上述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属于制定税收实体法的授权,将来条件成熟后都应收回制定法律,这次新税法就是将原来的内资税法由授权立法收回由人大立法。

新法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是体现《立法法》的要求,有利于保证税收法律的稳定性。一部法律一般都需要经过十年以上的时间实施后再行修订,但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需要税收优惠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做出及时的调整。在临时或特殊状态下,通过全国人大来修订法律,程序和时间上的要求都比较严格。而通过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减少法律修订的次数,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稳定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较为及时、灵活,更能符合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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