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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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布经济普查公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经济普查数据是一种社会资源,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和提供。发布经济普查公报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既可以满足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资料的信息需求,也可以让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因此,本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都应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同时,为加强对经济普查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经济普查公报的权威性,本条还规定,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这里所称的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主要是指县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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