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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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公布和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生效时间,也叫施行日期,是其产生强制力或者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对于法律、法规的适用有着重要影响。关于行政法规生效时间规定的方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调查登记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有利于其顺利、有效地进行,有必要尽快发布条例,因此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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