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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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目前,公路养护作业尤其是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主要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内部组织有关人员或组建养护队伍予以实施,部分地区对大中修、改建工程等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也采取招标方式,吸引社会力量进行养护工程施工。但由于目前还没有有关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要求,对养护作业单位的资格主要是参照公路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由于公路养护作业具有与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不同的技术特点和要求,如旧桥维修、加固等养护施工具有特殊的专业性要求,许多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并不能完全适应公路养护的需要。同时,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既承担公路养护的管理责任,又承担着部分养护工程的具体作业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养不分、事企不分”现象。截止2010年底,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到398.4万公里,公路养护任务繁重、市场潜力巨大。加快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管理,对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持公路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故此,本条规定从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是要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从事公路养护的技术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还要具有对公路病害的判断和处置能力,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现场组织能力,这是从事养护作业的技术力量保障,也是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一项基本要求。

二是要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从日常养护、交通安全设施维修、除雪清方排障、路面养护维修、路基养护维修、压实、材料准备、装运、公路检测、桥隧养护等十个方面,对公路养护每100KM的养护机械提出了配备参考要求,这是对养护作业能力的要求,也是能否满足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要求的必要条件。另外,从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作业的单位,还应配备足够的满足养护工程需要的机械和设备,《公路施工技术规范》中具有明确要求,在此不再赘述。

三是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复杂,公路养护的自然条件和公路病害的发生具有多样性,有些养护作业具有一定的难度和较高的技术含量,要求养护作业单位具有一定的作业经验,故此,将作业经历作为养护作业单位的一项资质条件,这也是提高养护作业水平,保证养护质量的重要保障。

四是要满足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和组建一个养护作业单位,除具备上述三项资质条件上,还应当具备一些其他必备的条件,如注册资金、企业的履约能力等,这些将根据养护作业单位的作业范围在相关资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本条对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资质条件中,具有多少、符合什么要求的技术人员才能达到资质条件要求,具有多少、什么样的养护设备才能适应养护作业需要,具有什么样的养护作业经历才算是适应养护作业要求,其他条件的具体要求有哪些,这些内容在本条都未能明确。同时,由于不同养护工程具有不同的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是否对养护作业单位提出不同的资质条件要求,也需要结合公路养护工作实际进行明确。另外,按照市场化管理要求,对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如何进行市场监管和考核,建立怎样的退出机制,需要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明确。故此,本条最后一款规定要另行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是具有全国公路养护行业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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