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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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报告和调查的有关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公路损害的原因,存在多种情况,如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饮水、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的,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作业的,未经批准进行涉路施工的,车辆违法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发生事故的,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及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等不同情况。不论何种行为,只要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都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危及交通安全的情况,如车辆发生事故、车辆装载物掉落暂时难以移走等情况,还应当履行防护责任,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主要是因为车辆具有流动性,如果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后,公路管理机构不能够及时到场处理,容易发生相关车辆逃离现场,逃避调查,逃避理应承担的责任的情况。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派人赶到出事地点,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受损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尽快组织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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