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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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主旨

本条规定的基本含义是:

释义和理解

一、除本条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其中,其他可能造成公路损害的机具应当包括由于其结构等自身原因使其行驶时将造成公路损坏的机具,也包括由于装载特殊的货物导致机具的行驶会造成公路损害的情况,如装载较长物品要在公路上拖曳行驶的情况等。但其中不包括超重、超高和超长、超宽的车辆,对于这些车辆的行驶要求,由《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调整。

二、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的需要,可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这是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特殊规定。由于公路构成网络,在农村地区,大量农田被公路分割,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穿越公路或进行一些短距离行驶。由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实力还较低,农业机械的总体技术水平也比较落后,其中仍有大量的铁轮式、履带式农业机械在使用,一律禁止这些机械在公路上行驶,或者要求必须以过审批才能在公路上行驶都是不现实的。因此,《公路法》考虑到这种现实,作出必要的例外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能损坏公路的农业机械可以在公路上随意行驶。从本条规定的含义看:1.“农业机械”应当是指直接从事田间作业的那些拖拉机、收割机以及人力车畜力车等可以行驶的机械,不包括与田间作业无关的机械。2.在公路上通过必须是田间作业所需要的。3.只可以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所谓短距离,应是指驶往田间作业点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三、除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农业机械外,其他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之所以要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是因为这些机具的行驶速度往往较低,操纵性能也不好,随意行驶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本条同时规定,这些机具行驶公路造成公路损坏的,要按照对公路的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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