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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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评标正常进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为增强评标的针对性、科学性,保证评标委员会顺利完成评标,招标人应基于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或者已经载明但短时间内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容易准确把握理解的,且为准确评标所必需的客观真实信息,主要包括:一是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和特殊性。二是招标项目的质量、价格、进度等需求目标和实施要点。三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商务条款。四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及标准,以及设置评审因素及标准的主要考虑。五是开标记录。六是投标文件。七是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但是,招标人在提供上述有关信息和数据时,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例如,招标人在介绍招标项目特殊要求时,特意提到某个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准最符合该招标项目的特殊需要,就构成以暗示的方式倾向特定投标人。

二、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评标所需的时间

合理的评标时间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客观地履行评标职责的重要保障。由于招标项目的性质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复杂程度不同、评审因素不同、投标人数量不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所需时间也不同,不可能在立法上做出统一规定,需要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招标人确定评标所需时间考虑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二是投标人的数量。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四是评标因素及各因素评审方法。五是投标文件的编制情况。六是是否采用电子辅助评标等手段。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很多招标项目的评标时间过短,影响了评标质量。针对这一情况,本条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延长评标时间提供了法律依据。从保证评标质量的角度看,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延长评标时间也是职业道德规范的一种要求。根据本条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延长评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延长。

三、特定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为了保障评标的正常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更换。更换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一是存在着应当回避的事由,二是擅离职守,三是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工作。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注意以下六点:一是评标时发现了需要更换的具体事由,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二是有些事由可能是评标时发生或者存在但事后发现的,如有更换可能,招标人也应当更换。三是本条没有穷尽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情形,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拒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招标人也应当及时更换。四是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原因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已严重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事由,招标人不得因为某个成员坚持正确意见、不执行招标人错误或者不正当要求而滥用更换权,操纵评标委员会。五是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该被更换的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六是该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规定,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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